地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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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)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,发布,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。在1988年以前,我国标准化体系中还没有地方标准这一级标准。但其客观上已经存在,如在环境保护、工程建设、医药卫生等方面,由有关部门制订了一批地方一级的标准。它们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、国家计委、卫生部管理。另外,在全国现有的将近10万个地方企业标准中,有一部分属于地方性质的标准,如地域性强的农艺操作规程,一部分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准 (如工艺品、食品、名酒标准) 等。我国地域辽阔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和一些跨省市的地理区域,其自然条件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差别很大,对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、土特产品和建筑材料,或只在本地区使用的产品,或只在本地区具有的环境要素等,有必要制订地方性的标准。制订地方标准一般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,有利于提高地方产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,同时也使标准更符合地方实际,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。但地方标准的范围要从严控制,凡有国家标准、专业(部) 标准的不能订地方标准,军工产品、机车、船舶等也不宜订地方标准。